盘活闲置土地政策建议

文摘   2024-10-15 08:02   浙江  

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9月26日中央政治局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研究贯彻落实工作。本次会议强调的任务“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和“做好经济大省发展要素保障”两个方面重大任务针对任务须出台四项政策措施也已明确;会议要求“不能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也不允许敷衍了事、虚文应对,必须出实力、拿真招”要求也很明确。

一是出台支持地方政府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政策;
二是尽快出台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政策;
三是出台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

四是出台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举措,推动房地产市场回稳,强化对经济大省、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海保障。



一、闲置土地定义及处置政策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对闲置土地定义、以及处置方式和程序等予以了明确。

  • 闲置土地定义:
1.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土地闲置的情形:

1. 由土地受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情形1: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情形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 由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情形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情形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情形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情形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情形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情形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情形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处置办法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处置办法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处置办法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处置办法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处置办法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处置办法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 涉诉闲置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处置过中,还涉及司法查封与处置。2024年2月7日,

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 法〔2024〕33号),对涉司法查封和处置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
1.  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满一年,为闲置土地起算时点,由此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构成闲置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闲置土地起算时点至查封前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
3. 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土地权属因人民法院处置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4. 符合条件的查封期间可动工。查封期间在确保查封土地价值不贬损、不影响执行程序、不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开发,减少土地闲置。

5. 司法处置。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前,应要求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以及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权利限制的约定或者规定、欠缴的土地闲置费、规划调整及权利负担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应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收到以上材料信息后,应在拍卖、变卖公告中予以提示。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后,如需办理审批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或者受让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 新的闲置土地处置措施。2024年6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妥善

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针对当前盘活房地产存量土地存在的利用难、转让难、收回难等问题,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结合各地实践探索,研究出台了三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系统施策的“政策工具箱”,限定时限(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限定范围(市、县政府审核确认建立的闲置 置土地项目清单范围内)、封闭运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和压降债务提供政策支持。其中:

1. 在“鼓励开发”方面:一是消除开发建设障碍(主要指政府及部门行为导致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二是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要求(主要指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三是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主要是土地价款与不动产发证挂钩);四是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主要指超期一年以内的,可以签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五是依法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不追究违约责任,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2. 在“促进转让”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作用(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盘活);二是支持预告登记转让(主要是指投资额未达到25%,受让方先预告登记开发至达到25%后再办理转移登记);三是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主要是在未还清贷款前提下,抵押人和义务的转移);四是配合司法及破产处置(主要是依据裁决或判决确定补偿方式并及时收回),优化分割开发程序(主要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前提下,为其持有的其他存量房地用地增强建筑容量、变更土地用途等),支持合作开发;
3. 在“规范收购收回”方面:强调了应依法收回的情形,协商收回的可采取等价置换等方式,收回收购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但要量力而行,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盘活闲置土地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经营性闲置土地按用途主要以商业、商品住宅、工业等用途为主。按闲置土地受让主体主要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工业项目投资人。在过往,对有偿出让的地块因土地闲置而无偿收回的笔者几乎是没有见过。对于重资产的出让土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开发商都会采取分期开发来隐瞒囤地的目的,或者是找个征拆不动位、规划变更、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的理由将闲置的理由推给政府或部门。
而对于开发商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坐等土地升值后再开发的情况较少,毕竟房地产是通过销售商品房而盈利。一方面投资人仅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变现也无法转让,还需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和利息等财务成本;另一方面国家对房地产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走向难以预测。虽房地产市场也有一定的经济规律,但也不会像股市一样抄底买进待涨停后抛售这么简单。譬如恒大在县一级就是与政府平台公司合作开发,土地取得成本一般以城投公司作为城投股权,恒大无需拿大笔资金来购买土地。碧桂园在县一级一般与有地的本地企业合作开发,土地取得成本一般以本地企业作为股权,碧桂园也无需拿大笔资金来购买土地。而这种以合作来规避大额土地取得成本,以上市知名房地产开发大企业品牌与当地政府谈优惠政策,而这种优惠政策主要以预售节点、配套设施等方面为主,因为房地产开发这种商业项目难以享受招商引资政策,而以高周转快销售的方式实现高现金流,承建商带资建设较为普遍。所以,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得土地后悟地不开发待土地增值而盈利现象很少。像李嘉诚的长实集团及和记黄埔在内地悟地升值也是时代和政策所形成,也有强大资本支撑。
而对于大多数笔者所见过的情形:一是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新规划道路将宗地分割而无法办理规划许可导致闲置土地;二是因招商引资修建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总体规划变更而导致闲置土地;三是因政策变化原政府部门与开发企业联合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开发而闲置;四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地块无资质和开发能力;五是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烂尾或后期没有开发能力;六是招商引资工业地块分期开发闲置;七是原土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而导致闲置。
在当前地方财政“保饭碗”“保运转”的现实状况下,用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几乎不可能。笔者曾参与过几宗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的处置,采取使用权收购后变更规划条件再出让、分宗后二级市场转让、分宗后融资、置换等闲置土地处置,特别是在这轮房地产低迷期的保交楼过程中,整宗地分期开发在开发首期或中期烂尾,已预售房地产商住项目的分宗处置。笔者认为,在当前已有的处置闲置土地政策措施下,如再强调无偿收回已无意义。处理闲置土地的目的是盘活,而并非无偿收回或有偿收回后又形成批而未供。地方财政也难以负担,而制订出台新的政策必须要有改革的勇气与担当,适用当前房地产市场需求,在一定时期内取消束缚制订新的措施。而盘活就要有改革的勇气,突破一些条条框框,以适应市场分类解决土地闲置的问题,建议如下。

1. 规范和明确已出让地块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问题。改变规划条件包括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商住比、建筑限高等。一是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依据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是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目前关于容积率相关文件是住建部2012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调整容积率的情形:(1)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2)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是对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调整的相关政策规定。有些地方法规有更为严格的禁止性条款,譬如:《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办法》规定: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固定格式的出让合同: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一般情况都选择第一款有偿收回

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调整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指标,不属于法律法规要收回土地的情形,而是出让方与受让方出让合同的约定。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以及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为防范土地出让后定向调整规划指标所产生的利益输送,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土地收回后调整规划指标再挂牌出让,以规避风险和各类巡察与审计,是最为审慎和稳妥的。在查处某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时,纪监部门多次调取给定宗地规划条件依据、容积率是否调整、分宗后容积率的计算过程等。而对于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闲置土地处置,如通过收回后再调整规划条件后再挂牌出让的方式,存在收回资金难筹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周期长、重新挂牌竞拍受让主体等问题,需要政府领导调度多个职能部门才能完成,造成处置难。一边是风险,一边是程序麻烦,所以制定清晰明了的规划调整政策文件,规范调整程序,明确路径,在督察、巡视、审计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 挂账收购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出让。政府收购土地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情况下,先挂账收购,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后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出让,政府取得收益后再付清收购成本。

3. 允许多种不同市场主体受让土地。建议允许个人、多人联合、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牵头组织员工集资以摘牌方式受让土地建住宅或商业,自住或自营,不得进行商品房和商业开发买卖,既解决土地闲置问题,又建立多种住房保障体系。

4. 允许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带押过户。按照商品房开发环节:买地—抵押融资—开发建设—办理预售许可(该环节需注销土地抵押登记—预售—预告登记—竣工验收—办理房屋栋证—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可以将在建工程按工程进度的一定比例在银行动态融资,在预售阶段商品房预售后带押预告预抵,带押过户。

5. 允许一定比例低容积率用地和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共同开发。在保障容积率不小于1.0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低层建筑、多层、中高层或高层建筑混合小区建设,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

6. 适当放宽宗地分割条件。对整宗地进行分割后,整体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商住比不突破的情况下,允许分割后各地块指标差异。

7. 分类处置。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闲置土地,实施个案评估,控制新增开发,以减少过剩供应,鼓励短期利用,如设立临时停车场、城市休闲公园、临时农产品交易市场、临时摆摊市场等,通过用途变更、引入民间资本合作开发、或向有潜力的项目转让,以减轻政府直接干预负担,激发市场内在活力。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鼓励盘活开发或收购,筛选适宜地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包括低价回购、灵活租赁安排及共有产权模式在内的多种手段,加速清理现有闲置土地库存,扩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保障基本居住权益。

      盘活闲置土地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很难,如没有超常的“出实力、拿真招”措施,循规蹈矩,出台的相关政策也只会是水上一棍。建立处置和盘活闲置土地的负面清单,在不违背大致方针和底线的前提下,允许各地各显神通,大胆推进闲置土地处置,落实党中央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重大部署。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郭云,男,1981年生,现供职于湖南某县自然资源局,高级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199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乡镇、土地整理、耕地保护、人事教育、不动产登记、工程规划、行政审批、法规督察等部门工作,对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治、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指标类项目全过程运作、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报批报建、调查监测、卫片执法等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2023年10月创建“土地人”公众号,撰写近50余篇原创文章,其撰文以表述现实为基础,用以反映自然资源政策在基层落实的实际情况,以便于政策制定决策者在制订相关政策时更结合基层实际和更多保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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