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茂府规〔2023〕9号),城镇居民卖房后,在原房屋的户口可按以下政策在我市城镇迁移落户。
一、投靠入户
夫妻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落户。父母或子女中一方属我市城镇区域内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投靠落户。
二、自有房屋或公租房入户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或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三、租赁房屋入户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四、招工招干入户
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五、学历技能入户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卖房后,符合以上落户政策之一的均可办理迁出落户,申请人没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落户;没有固定住房的,可以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同意后允许亲友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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