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严厉打击!监督举报最高奖励30万元!

政务   2025-01-05 20:09   江西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需要采购烟花爆竹时,应该到合法的零售店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零售店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金园街道、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村居(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

举报电话:卢警官13970556633,包警官13576170411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795-7202080

举报邮箱:2515666398@qq.co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5日


烟花爆竹举报有奖

为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宜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宜春市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公告如下:

一、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处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三、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30000元;

五、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举报投诉电话:0795-7202080




来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陈渝

校对:漆思忞

编审:邹柯玮

投稿邮箱:ycjkqdqgzb@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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