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自觉接受定级部门监督和管理,且其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或代替行政许可审查。
来源:江西应急管理
编辑:陈渝
校对:漆思忞
编审:邹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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