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举办第51期类案讲评会,主讲人为第一检察部干警李雨杰,授课主题为高利转贷罪有关问题探讨。
李雨杰从高利转贷罪的基本规定、构成要件、认定方式、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分享,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他认为,认定高利转贷罪,主要从以下三点着手:一是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主观目的,主观目的形成的时间应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前;二是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的实际用途系判断是否属于“套取”性质的关键,如行为人获取贷款后,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而转贷他人,则行为人事先申请贷款的行为就具备“套取”的性质;三是认定“高利”的关键在于“是否高”而不在于“高出多少”,行为人转贷的利率只要高出其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的利率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本罪。
Q(副检察长曾国萧):哪些犯罪领域容易滋生高利转贷罪?
A(李雨杰):高利转贷罪容易出现在一些涉及金融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情境中,如黑恶势力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挪用资金类犯罪、合同诈骗类犯罪等。
副检察长曾国萧点评:
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天雨杰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地阐述了高利转贷罪的相关内容。我们要清醒地认识高利转贷罪对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加剧金融风险的危害,加强办案履职,做到既依法打击又加强预防,为维护金融秩序贡献力量。
供稿:罗娟
编辑:杨蕊嘉
一审:王颖 二审:雷皓 终审:周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