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是输送司法温暖和社会公正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民生的保护,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改善生活环境。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024年7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与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向被救助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2023年10月,乐昌市发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8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鉴于申请人均为宜章县人,遂委托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收到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调查函后,宜章县人民检察承办检察官深入相关乡镇、村委会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其中陈某发丧偶,原与独生儿子陈某鹏(被害人)共同生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靠陈某鹏在外务工补贴。2023年,陈某发又因患肝癌动手术欠下不少债务。事故发生后,陈某鹏因救治无效死亡,且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尚未作出赔付,造成陈某发生活极其困难。经调查核实,黄某成等8名申请人均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向他们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同时联系有关部门针对性地为申请人送去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物质帮助等服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0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03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6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7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01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02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03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04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05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0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24年1月至9月,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件12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6.8万元,通过司法救助,维护法律尊严,传递检察温暖,为因案致困群众撑起“暖心伞”。
编辑:杨蕊嘉
一审:王颖 二审:雷皓 终审:周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