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等法律文书的活动。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向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的,向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1)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主要为法院历次裁判文书复印件;
(4)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1)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3)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4)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编辑:杨蕊嘉
一审:雷皓 二审:王颖 终审:周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