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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我省工业发展的形态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工业用地用房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今年4月22日,省政府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行动计划(2024—2025年)》,将“探索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变更登记”纳入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等8个部门,综合分析国家政策和各地实践经验,从适用范围、分割条件、审查机制、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研究相关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总体考虑
《意见》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厘清分割条件和标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和标准,《意见》统筹考虑新时代工业企业需求,总结各地对新型产业用地的探索和实践经验,从工业项目性质、出让合同约定、不动产单元构成、配套设施管理、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对是否能够分割、如何分割等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分割审查和不动产登记的关系。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同意分割的文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以登记代替分割审查。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和分割转让不仅仅涉及建筑(构)物的分割,还涉及产业准入、工程质量、环保、安全、消防等多方面因素,《意见》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各方面协调联动、紧密配合,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审查机制、不动产变更及转移登记、其他事项五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适用于本《意见》。
(二)分割和分割转让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属性(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无查封等权利限制的,可按幢、层等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二是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要求最小分割单元应具有固定界限,为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规划等技术标准。三是明确工业项目内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以及基础设施类配套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生活类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抵押。四是明确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五是强调“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拥有产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相关各方均应落实项目安全、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
(三)审查机制。《意见》区分分割和转让两种情形,分别明确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规范了审查主体和审查内容,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由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出具审查意见。
(四)不动产变更及转移登记。《意见》区分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两种登记类型,分别明确申请材料。同时提出,分割时一并转让的,可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合并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特别强调不得以不动产登记代替分割及分割转让审查。
(五)其他事项。《意见》强化部门联动和全过程监管,杜绝擅自改变工业用地属性,严控工业用地地产化。
四、主要特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意见》落实省政府2024-2025年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全面总结近年来省内外关于工业厂房分割的先进经验,综合分析新时代工业企业发展需求和规律,围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工业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分割,实现工业用地的灵活使用,提高工业厂房利用率,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集聚。
(二)聚焦企业急难愁盼回应企业诉求。近年来,大量企业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获取生产场地,无法满足抵押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长远发展。《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立足解决中小企业无力拿地建厂的现实困境,是助企纾困夯实工业支撑的有力举措。
(三)加快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当前,工业企业已进入由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集群化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意见》顺应产业集群发展新趋势,着力打造工业产业集聚发展的优质载体,筑牢工业体系的硬支撑,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注入新活力,助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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