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职业暴露是指卫生保健人员、人民警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在职业工作中与HIV感染者的血液、组织、体液或HIV污染的医疗器械及设备等接触而具有感染HIV的危险。
不同暴露源其传染性是不同的。血液、体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确定具有传染性。脑脊液、关节液、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羊水也具有传染性,但其引起感染的危险程度尚不明确。
粪便、鼻分泌物、唾液、痰液、汗液、泪液、尿液及呕吐物通常被认为不具有传染性。
1. 普遍性防护原则
所有血液和体液,不论来源如何,都应视为具有潜在的传染性,包括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其他经血传播病原体,适用于血液、未固定的组织、脑脊液、关节滑液、胸水、腹水、心包液、羊水、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不包括无可见血液污染的粪便、鼻涕、痰、汗液、泪液、尿液或呕吐物。
2. 主要预防措施
全员培训、教育和健康监护;
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
使用个人防护用具;
洗手;
预防针、刀片和其他锋利器械导致皮肤受伤;
清洁和消毒。
1. 紧急局部处理
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紧急局部处理措施,具体流程见下图。
发生HIV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局部处理流程
2. 及时报告
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并在其安排下配合区县疾控中心进行规范处置。用人单位应当在暴露发生后2小时内向辖区内的疾控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3. 预防性治疗
辖区内的定点治疗医院应根据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HIV病毒载量水平对暴露者进行感染危险性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选用适宜的用药方案。
如需服药,应在暴露后尽快(最好2小时以内)开始预防性治疗,建议不要超过24小时。推荐服药疗程为4周。
4. 随访监测
当发生了HIV职业暴露以后,一定要遵循专业医务人员的建议,全程按时服药,同时应监测药物毒性,在基线时和开始暴露后预防2周和4周时,监测血常规、肝功能和肾功能,服用蛋白酶抑制剂的人员还应监测血糖。如果出现皮疹、发热等反应,应及时就医,咨询专家。药物不良反应严重者,应更换药物方案;根据暴露者治疗史和耐药性检测结果进行个体化用药。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手册[M].2021.
[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第5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23.
[3]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艾滋病丙肝学组,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21版)[J].中国艾滋病性病2021,27(11):118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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