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宣传月|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
文摘
2024-05-27 16:31
内蒙古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闯出新路,促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在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地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边疆民族地区走向共同富裕、兴边稳边固边、边疆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弘扬新风正气等方面作模范。 第五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应当紧紧围绕、毫不偏离这条主线。 第七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边疆安全作贡献。 第八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是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光荣使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开展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党委全面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协同、各族人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自治区建立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协调机制,明确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快建成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夯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基础。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牧业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新能源大基地、装备制造基地和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性开发、高质化利用、规范化管理,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关力度,加快推进“稀土+”协同创新,打造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种业振兴,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牧业,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做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成供给保障能力强、产业链韧性强、科技装备支撑强、新型经营体系强、绿色发展水平强的农牧业强区。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东三省的联通,拓展欧洲、东北亚、中西亚等国外市场,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服务和促进国家向北开放。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把乡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幸福家园。 第十七条 自治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自治区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自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推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议案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建设模范自治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基层群众共同参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引导各族人民准确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多元一体格局,准确把握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的关系,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促进各族人民人心归聚、精神相依。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弘扬革命文化,用好红色资源,依托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载体,深入研究和整理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地区的历史,引导各族人民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深厚情怀。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望相助、共同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三北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本内容的“北疆文化”品牌。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充分挖掘文化遗产所承载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积极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第三十条 自治区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阵地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新时代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网络文化等建设,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社会事业,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推动全区各族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创业政策和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精准有效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各项措施,强化就业兜底帮扶,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缩小教育的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推进数字教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培育更多高素质人才。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各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完善分级诊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健全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社区适老化改造,发展符合农村牧区实际的乡村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参保扩面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精准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加大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力度,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以及城市困难群众关爱服务,实现困难人群帮扶救助全覆盖。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规范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组织运行,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信访代办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边境地区建设,提高沿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和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推进“数字边防”、“智慧边防”建设,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提高边境防卫管控能力。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统筹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 第四十四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内蒙古段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库保护和治理力度,重点对十大孔兑等沿黄河丘陵沟壑区实施综合治理,加强黄河两岸林草防护体系建设,推进河滩区退耕还草还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黄河安澜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科学核定载畜量,防止草原过牧;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优化森林结构,持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推行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严格控制河湖取水量,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河湖湿地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集中力量开展重点地区规模化防沙治沙,全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施策,坚决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区域联防联治,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治沙、治水、治山全要素协调和管理,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持续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把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全面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巩固和发展自治区民族团结大局。 第五十三条自治区围绕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公民道德建设、时代新人培育等工程,促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坚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完善政策举措,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人民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等各领域。 第五十六条自治区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充分利用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民族法治宣传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传承好各族人民始终心向党、心向党中央的红色基因,传承好各族人民识大体、顾大局、讲风格、求奉献、有担当的宝贵品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实施,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各项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保驾护航。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大兴务实之风、弘扬清廉之风、养成俭朴之风,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以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精神状态,投身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实践。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机制,将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第六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