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不知
这些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某短视频平台昵称为“某某便利店~~”的账号发布一则“寻人启事”。该“寻人启事”称:“一位美女顾客在便利店购物时多扫了4770 元,大家快来帮忙寻人,将钱返还失主......。”随后,该“寻人启事”在网上快速传播,该视频播放量达11.5万余次,网民评论700余条,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帮忙寻找“美女顾客”。
该视频传播量较大,网上频频出现质疑和猜测,有网民反映为虚假视频。经公安网安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该“寻人启事”为一则虚假谣言信息。公安机关立即传唤制作发布该视频的李某,李某承认该视频是为增加粉丝、博取流量、谋取私利而“自导自演”虚构的“寻人启事”,对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李某故意编造虚假剧情,通过拍摄虚假“寻人启事”吸引粉丝,欺骗广大网民帮助其转发寻人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武山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删除视频。无独有偶,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条题为“我们镇隔壁一个镇一个初中老师强奸学生…...”的涉校师生虚假信息,引起不明真相网民跟帖转评,造成谣言大量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防止该虚假信息误导网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贴文发布者为党某某。其为网络引流赚取钱财,找到一份网络发帖的“兼职工作”。但因“文采”有限,党某某便下载某讯息平台浏览筛选各类网评信息,将个人认为有热点、博眼球、煽情绪、引流量的“道听途说”进行编写杜撰,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及平板电脑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转播。其中,党某某将这篇涉学校师生的不实文章发布至某网站个人注册的账号上,该虚假谣言在网络迅速传播上了“头条”,引起大量网民转发、点赞和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温馨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捏造事实
传播谣言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打击
希望广大网民
保持理性思考
增强辨别意识
不轻信网络谣言
提高法律意识
不传播谣言信息
做到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