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招远一男子在短视频平台辱骂他人被拘

文摘   2024-11-15 10:37   宁夏  

近日,招远市公安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某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后经调查取证查明,5月26日,李某因对其民事判决结果不满,在网络平台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性视频,造成不良影响。招远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李某处以拘留十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要求,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在网络上造谣诽谤、谩骂侮辱、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招远公安

编辑|陈一晨

监制|王晓强

转发提醒更多人

↓↓↓

西吉网警
西吉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官方账号,本账号不具备现场、紧急报警的受理功能,如您的情况紧急,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