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董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加入一个组织发送诈骗短信的群组,并根据群主提供的信息向他人发送诈骗短信。为了获取更多佣金,他还组织本地多名中学生参与发送诈骗短信的活动。每次发送完成后,董某等人将操作过程的录屏及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群主,从而获得20-150元不等的佣金。
涉案金额与后果:董某及其组织的学生们共计获利3779元。最终,董某及其他涉嫌违法的学生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伊某翔组织包括刘某奇(某技工学校学生)、曹某坤(某职业学院学生)等人在内的团队,利用QQ明星粉丝群实施诈骗活动。他们谎称开展明星福利活动,以充值返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此外,伊某翔还组织在校学生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赃款。
涉案金额与后果:该团队共实施9起诈骗案,涉案资金98500元,非法获利40400元;转移涉案赃款23.9万元,非法获利20273元。伊某翔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涉案学生被公安机关采取惩戒措施。
案例三
庞某云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持有的银行卡及手机银行APP帮助收款、转账,为诈骗团伙提供人脸验证、支付结算等服务。
涉案金额与后果:交易金额达67万余元,庞某云从中获利4900元。目前,庞某云等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四
7名未成年人(均为在校生)因想通过勤工俭学挣点生活费,被一则在快手APP上发布的“炫富”视频吸引。他们通过私信添加对方QQ好友后,得知只需帮忙拨打电话即可获得高额报酬。于是,这7名学生按照对方的操作拨打电话,帮助诈骗分子给受害人拨打诈骗电话。
涉案金额与后果:该行为导致群众资金受损。目前,其中2名学生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外5名学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
王某某(19岁,某职业学院学生)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给诈骗分子使用。
涉案金额与后果:王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涉电信诈骗犯罪流水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最终,王某某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在校学生最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行为包括:
①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 、电话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③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