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今年6月,一网民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他人正面照片并配以侮辱性文字,获大量网友浏览转发,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名誉。
寿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网民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者,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来源|寿光公安
编辑|陈一晨
监制|王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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