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竟对人家女儿“恶语相向”?拘了!

文摘   2024-11-24 08:17   宁夏  

郑女士日常生活中喜欢拍摄抖音

分享生活

可突然就被骚扰辱骂

经过民警调查

竟和老人有关

……

视频评论里全都是骂我和家里人的话,看了之后吃不下饭也睡不着觉,实在是受不了……”11月12日,东营公安分局接到郑女士报警,称有人在其发布的视频下发布多条侮辱性评论,“还有那么多不知情的人点赞,气死了!”为降低负面影响,办案民警经过调查,找到了嫌疑人王某。

经询问,王某因与郑女士的母亲有矛盾,在偶然刷到郑女士的视频后,就在郑女士的评论区对郑女士和家人大肆辱骂,“我确实不该为了泄愤,发这种评论......”经询问,王某对自己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营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王某向郑女士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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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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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造谣传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造谣、滋事、辱骂或诋毁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 | 东营分局

编辑 | 陈一晨

监制 | 王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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