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正式施行
吴忠交警将按照《规定》相关要求
加强路面管理
规范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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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涉及“通行”的主要内容
01.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罚款50元至200元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对拼装的,予以没收。
02.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罚款30元
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罚款。
03.买卖、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罚款100元至500元
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一百元罚款。
04.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的罚款20元
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05.驾驶电动自行车看手机或拨打电话,罚款2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06.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或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
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蜀黍有话说
来源丨吴忠交警
编辑 | 陈佳宁
责编 | 金 森
审校 | 张 媛
终审 | 马婷婷
供稿邮箱 | wzltqx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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