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公安局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仍无法送达,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之日起15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或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河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告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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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24日
来源:河口县公安局
美编:崔 娜
编辑:冯安洁
责编:梁忠琼
审核:杨利容
投稿邮箱:hk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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