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为保障河口县重要活动相关区域空中安全,确保活动期间社会治安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县将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行禁飞管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飞管制区域:
云南(红河)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会展中心周边3公里范围内上空区域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禁止飞行。
二、禁飞管制时间:
2024年11月26日0时—2024年11月27日23时59分。
三、禁飞管制措施:
禁飞管制期间,除公务活动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请报飞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禁飞管制区域飞行、放风筝、放孔明灯、热气球等低空漂浮物和航拍行为。
四、禁飞管制期间,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五、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口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24日
来源:河口县公安局
美编:崔 娜
编辑:冯安洁
责编:梁忠琼
审核:杨利容
投稿邮箱:hk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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