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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条件
地名命名的原则: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1)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2)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3)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7)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避免同音;
(8)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9)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
(10)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二
服务程序
● 地名命名、更名
1.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株洲市城区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
(1)工程项目位置及地理方位:道路、桥梁的的四至位置、起止点;长宽度、路面结构、桥梁的高度等。
(2)拟命名名称的来历、含义:由社区、街道、沿街单位及居民代表签署意见。更名还需注明理由并附公安、工商、房产、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2.县、市、区民政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全市地名规划和地名法规审核命名、更名出具办理意见。
4.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呈报地名命名或更名请示。
5.市政府下发命名或更名批复。
6.市民政局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备案公告。
三
服务时限
1.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县、市、区区政府关于命名、更名的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地名名称咨询,即时答复;需查阅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答复;地名命名、更名咨询,即时答复。
四
法规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
五
咨询电话
株洲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2868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