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广告——
来源:宿迁检察
编辑 | 张新月 审核 | 张希刚
1月24日,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举办醉驾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个醉驾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董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驾不满150,驾照吊销罚款处
2.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驾逆行高速路,危害安全当从重
3.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二次饮酒有假证,聪明反被聪明误
4.李某某危险驾驶、袭警案——醉驾已然触刑律,袭警再加罪一等
5.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心存侥幸醉驾摩托,自损自伤驾照吊销
6.朱某危险驾驶案——吊销驾照醉驾,取保候审再驾
7.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多次酒驾不思改,再次醉驾从重判
8.汪某某危险驾驶案——酒精含量高,罚金不能少
9.宋某某危险驾驶案——红绿灯前酣然入睡,醉驾逃逸锒铛入罪
10.张某某、李某危险驾驶案——明知醉酒仍借车,同“醉”又同“罪”
案例一
董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不满150,驾照吊销罚款处
【基本案情】
被处罚人董某某,男,58岁,个体。
2024年1月12日16时许,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
【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撤销案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董某某处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驾逆行高速路,危害安全当从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男,36岁,个体。
被告人袁某于2024年4月21日19时许在沭阳县扎下镇家中饮酒,20时3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正常驶入京沪高速公路、连宿高速公路,在行驶至沭阳南互通匝道掉头后沿连宿高速路快车道,以约48km/h的平均车速逆向行驶约22公里至宿迁三台山服务区,后被执勤民警抓获。逆向行驶期间,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袁某未停车继续逆向行驶,30余辆车与其相向行驶,多人驾驶车辆因袁某的行为紧急变换车道。经鉴定,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属醉酒。
【案件处理】
2024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10分钟内连续接到4名高速车主报案后处警,于次日以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24年8月7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袁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第一快车道以48km/h低速逆行,行驶时长近30分钟,距离达22公里,造成多名对向车主紧急变道躲避,严重妨碍正常高速通行秩序,具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高度现实危险,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超出了《意见》第十条第(八)项从重处理情节所能包容评价的范围,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处。2024年8月13日,检察机关以袁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024年9月26日,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判决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
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
——二次饮酒有假证,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54岁,劳务人员。
一、危险驾驶
2023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泗洪县青阳街道某小区行驶至戚庄工业园区某厂门口处,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某报警,泗洪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
二、妨害作证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指使同桌饮酒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虚假陈述案发当晚周某某仅饮用白酒三两左右,并要求将双方通话记录删除。后同桌饮酒人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多次作出虚假证言。此外,被告人周某某还多次联系证人曹某某,索要银行卡号,意图以贿买的方式,让其作虚假证言,证实自己与其发生争执后在现场有二次饮酒事实。
【案件处理】
202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周某某关于二次饮酒的辩解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辩解不具有真实性,同时存在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犯罪线索。经审查全案证据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又多次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作证行为发生于其危险驾驶行为终结后,且已达到入罪标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2024年4月30日,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2024年9月15日,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四
李某某危险驾驶、袭警案
——醉驾已然触刑律,袭警再加罪一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45岁,务工。
2023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沭阳县陇集镇发展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超车时刮撞同向行驶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在执勤交警到场处警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被带往派出所过程中,李某某持续辱骂民警,并对执法民警实施用手、肘卡颈部,拳击头部等行为。在派出所期间,李某某拒不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拒绝抽血备检。后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50.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处理】
2023年11月1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被带至属地派出所期间,存在使用手、肘卡交警颈部,拳击头部等主动攻击行为,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2024年4月15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18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五
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心存侥幸醉驾摩托,自损自伤驾照吊销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29岁,务工。
2024年5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泗州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泗州大街与罗卜李路交叉路口以东约30米处时,发生自摔事故,事故造成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郝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处理】
2024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虽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但仅为单方事故,且驾驶二轮摩托车,社会危害性较低。综合考量被不起诉人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为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4年11月20日,检察机关对郝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相关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郝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六
朱某危险驾驶案
——吊销驾照醉驾,取保候审再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男,47岁,某事业单位人员。
2023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与丹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朱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24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多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无证驾驶机动车。
【案件处理】
2024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1日,检察机关以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实刑。经审理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朱某被吊销驾驶证后仍多次无证驾驶,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藐视法律,不知悔改,主观恶性较大。2024年4月16日,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司法机关建议该单位追回朱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多发放的工资,依法依规做出处分决定,并在全系统开展醉驾警示教育。
案例七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多次酒驾不思改,再次醉驾从重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50岁,无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5月29日被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三百元;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21年3月10日被罚款一千元。
2024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沭阳县某街道行驶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弃车逃跑,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
【案件处理】
2024年7月2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mg/100ml,但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理。张某某在案发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具有多次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前科劣迹,有再犯罪危险。2024年7月19日,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实刑。2024年7月26日,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八
汪某某危险驾驶案
——酒精含量高,罚金不能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男,36岁,个体。
2024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宿迁市宿城区项王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侧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汪某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被徐某驾车拦停。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拒不配合呼气检测,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5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经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另查明,汪某某因醉酒驾驶,于202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
202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以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7月17日,检察机关以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对汪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并且具有逃逸行为,根据《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远高于180mg/100ml,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判决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同一事实被公安机关罚款的一千元在罚金中予以折抵,剩余罚金九千元仍需缴纳。
案例九
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红绿灯前酣然入睡,醉驾逃逸锒铛入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男,47岁,务工。
2024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厦门路交叉路口西侧交通信号灯处时在车内睡着。16时30分许,交警至现场处置,被告人宋某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并驾车沿厦门路由西向东逃离,在向南右转弯时撞倒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至16时55分许,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处理】
202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以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及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实刑。2024年12月4日,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十
张某某、李某危险驾驶案
——明知醉酒仍借车,同“醉”又同“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41岁,无业。
被告人李某,男,34岁,务工。
2024年1月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一起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李某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张某某驾驶。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李某从泗阳县众兴街道繁荣路某烧烤店送至酒店,后继续驾车沿众兴街道运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处理】
2024年2月27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醉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成立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处于醉酒,仍将机动车出借给张某某驾驶,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024年3月20日,检察机关以二被告人涉嫌危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年3月26日,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天气越来越冷了
小编想买个汤捂子捂捂手
1个1毛,5毛
就看大家的心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