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广告——
来源:宿迁中院
编辑 | 张新月 审核 | 张希刚
案例五:“开门杀”责任的承担案
基本案情
沈某某驾驶苏N***小型轿车,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车上乘客曾某某下车开车门与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苗某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裁判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沈某某违规停车和乘客曾某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均存在过错。两人均应当预料到违规停车和开车门可能会致人损害,对可能致人损害应当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两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合计75507.47元。
典型意义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便于乘客下车,并提醒乘客在安全情况下开门,乘客在下车前也应当注意来往来往车辆和行人,避免开门过程中碰撞到其他车辆引发事故。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违规停车和乘客未尽注意义务系共同过失,法院判决驾驶员和乘客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提醒机动车驾乘人员共同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小编累得眼睛都要瞎了👀 好想放假一天啊 求亲们点送安慰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