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一11岁小孩买手机,商家不给退......

民生   2025-01-26 11:21   江苏  

 ——以上为广告——


来源泗洪法院

编辑 | 张新月  审核 | 张希刚






01
案情回顾


11岁的王某未经其家长同意,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了一台OPPO手机。两天后,王某的父亲得知此事,不同意王某购买手机,便找到售卖给王某手机的商家,要求返还全部手机款并退还手机。
因手机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王某的父亲拨打报警电话,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在数额上达成一致。王某的父亲遂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随即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02
裁判结果


本案中,买卖行为发生时王某仅11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视为该销售行为无效。因此,本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王某的父亲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手机商家为手机作退货处理。手机商家虽对王某没有诱导行为,但在明知其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将手机出售给王某,未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应予以退货退款。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手机商家回收手机,退还王某的父亲部分手机款,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03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身的销售行为,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尽到引导教育责任,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情况,加强沟通,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编累得眼睛都要瞎了👀
好想放假一天啊
求亲们点安慰下下

↓↓

微泗洪app
泗洪大小事,尽在微泗洪!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