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难|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不得转入执前督促履行程序

学术   2024-11-16 00:00   河南  

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四条【执前督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除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外,可以转入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不得转入执前督促履行程序。

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的案件,立案部门以“执前督”字号立案,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部门办理,办理期限自收到立案部门转交的申请执行材料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严禁通过执前督促履行、执前调解等方式变相控制执行案件立案。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时,应防止债务人在督促履行期间转移财产。

经执前督促债务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再立首次执行案件,产生的案件材料由负责办理执前督促履行的执行部门独立装卷存档。执前督促履行到位金额计入执行到位金额。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或者督促履行期限届满但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立案部门办理首次执行案件立案手续,并将督促履行材料一并转交立案部门,统一归入执行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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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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