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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收集、固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启用新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如下:1.国道248(兰马线)2428公里(高仓村马长湖村路口);2.国道248(兰马线)2432公里800米处(双向);3.国道248(兰马线)2437公里500米处(陆良五中岔口);4.国道248(兰马线)2439公里900米处(双向);5.国道248(兰马线)2442公里200米处(黑仑村路口);6.国道248(兰马线)2445公里100米处(双向);7.国道248(兰马线)2465公里500米处(坝岩上村路口);8.国道248(兰马线)2466公里500米处(双向);9.国道248(兰马线)2474公里800米处(双向);10.国道248(兰马线)2485公里处(上赛村路口);11.国道248(兰马线)2489公里500米处(双向);12.国道324(福昆线)2370公里100米处(双向);13.国道324(福昆线)2373公里500米处(撒卜龙村路口);14.国道324(福昆线)2379公里500米处(小坝村路口);15.国道324(福昆线)2379公里800米处(双向);16.国道324(福昆线)2411公里760米处(殡仪馆路口);17.国道324(福昆线)2412公里500米处(双向);18.国道324(福昆线)2420公里700米处(双向);19.国道324(福昆线)2422公里100米处(大莫古村路口);20.国道324(福昆线)2422公里800米处(双向);21.国道324(福昆线)2425公里300米处(戈依村路口);上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启用后,将自动抓拍如下交通违法行为: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8.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等);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1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1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20.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凡驾驶机动车辆行经上述路段路口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的,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文明出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陆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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