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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他人发生纠纷,竟拿出自己车上的单刃刀将他人杀伤,结果,该男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6月18日20时许,现年56岁的朱某与李某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圭山村委会大桥旁边一饭店内吃饭喝酒,双方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一拍两散,各自离开饭店,然而,刚出饭店,两人又在饭店对面继续争吵。
朱某一气之下,拿出他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上的单刃刀,杀伤李某左侧胸口。
罗平县公安局罗雄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处置,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依法收缴了朱某的单刃刀。李某经医院治疗出院后,进行伤情鉴定。
经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朱某所持有的单刃刀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
11月7日,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3日,并收缴朱某所持有的管制刀具的处罚。朱某于当日被送到罗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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