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4〕第201号
被告知人:梅州市金锋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官铺村三组61号
经营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官铺村三组61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丘洪辉在梅州市金锋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兴宁市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7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丘洪辉在梅州市金锋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兴宁市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7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饶监察员 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