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 星期四
农历腊月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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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
肥城公安曝光多起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戒
案例一
马某某自湖南浏阳购买烟花爆竹存放于肥城市安驾庄镇某村民房内用于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赵某自济南市平阴县购买烟花爆竹后,驾驶私家车运输至肥城市石横镇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马某驾驶轿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肥城市安临站镇驻地倒卖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张某某在肥城市新城街道吾悦广场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李某某在肥城市仪阳街道东部名城北区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马某某在肥城市新城街道西关小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刘某某在肥城市新城街道祥山大街沿街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栾某某在肥城市新城街道刘庄大街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栾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若广大市民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线索,以及发现有人在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可拨打110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1月22日
岱岳警方曝光多人
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1、2024年12月31日,武某某、张某某在天平街道绿地城际空间站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武某某、张某某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12月31日,聂某在粥店街道宏尚江山里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聂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1月1日,姜某某在粥店街道泰安老街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姜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4、2025年1月1日,刘某某在梅山西路与泮河北街交叉口南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5、2025年1月1日,王某某在爱琴海购物公园东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6、2025年1月2日,韩某某、杨某某在粥店街道天平湖观景台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韩某某、杨某某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那些事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下滑动查看通告原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肥城公安、岱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