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宁民规发〔2021〕7号)要求,有效杜绝低保保障家庭谎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情况的发生,从即日起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对象享受泾源县城乡低保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领取国家财政拨款的人员。
二、备案情形主要包括
(一)配偶及父母享受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受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
(三)子女享受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
(四)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受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
(五)监护人、被监护人享受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
(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享受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
(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属享受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
三、备案方式
由上述备案情形中所涉及公职人员直接向享受低保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主动申报备案登记,并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对象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附件),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包括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等佐证资料并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本次主动申报备案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申请城乡低保保障时,应在申请时主动告知并进行备案登记。
各乡(镇)将公职人员家庭信息按照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录入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后,符合保障政策的做好备案登记及台账管理。
对虚报、瞒报和逾期未按要求主动申报登记备案的线索,经发现和查实,除追回违规领取低保资金外,对相关家庭和人员1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将问题移交纪委监委处理;对无理取闹或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保障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对象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来源: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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