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人坠亡,涉事企业被处罚!

时事   2024-09-19 11:44   江苏  

日前

镇江经开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

 发布2则处罚决定书 

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及其法人柯昌金分别被罚

详细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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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镇江经开区姚桥镇伏漕村李春烘干房工程工地上,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李登保身系安全带搭乘高空作业升降车升高到约10米高处进行不锈钢天沟安装作业,因违章作业导致身体失去平衡,从升降车上跌落地面,造成李登保死亡。


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平昌新城新瑞苑75幢三楼304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该事故中,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镇江经开区李春烘干房工程“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镇江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对<镇江经开区李春烘干房工程“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镇经开管复〔2024〕15号)以及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收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作为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和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据。


处罚决定

依据相关法律,决定给予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中: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柯昌金 


违法事实及证据

柯昌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镇江经开区李春烘干房工程“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镇江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对<镇江经开区李春烘干房工程“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镇经开管复〔2024〕15 号)以及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收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作为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和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据。


处罚决定

依据相关法律,决定给予柯昌金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中:柯昌金作为镇江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镇江经开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

编辑:何冰、金凯

校对:夏凡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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