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官裁定一户城市屋两名户主多次使用门铃摄录机附设的扬声器向邻居大吵大闹,用语涉及“污言和侮辱”,构成了滋扰( nuisance)。
根据卑诗民事审裁处(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上周五(7月26日)公布的裁决,陈康荣(Hon Wing Chan,译音)及张红(Hung Angela Cheung,译音)因违反禁止不合理噪音的附例,被处以900元罚款。
在卑诗省,多层式住宅楼宇和城市屋的公有资产由分契式住宅管理公司拥有,并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附例。
裁判官威克(Alison Wake)在判决书中写道:“这次裁决的罚款,大部分与户主从门铃发出的噪音有关。具体而言,管理公司指两名户主利用门铃,将他们的声音投射到整个分契住宅的公共区域,包括向其他住户大叫大喊和使用不恰当的语言。”
陈和张被罚共18次,每次罚款50元。
该住宅的噪音附例规定,当声浪干扰到他人使用和享用其物业时,有关的噪音就属于不合理,并构成滋扰。
判决书解释说:“要符合这标准,噪音必须达到一般人无法忍受的水平。”
陈和张未有对他们曾经使用Ring门铃摄录机的扬声器或对讲机提出异议,但辩称噪音是从他们的住宅范围内发出,而不是在公共区域,因此管理公司没有理据以他们发出噪音为由处以罚款。
噪音多在深宵发出
两人还表示噪音的音量很小,没有传到公共区域,然而审裁处在翻查了影片证据后表示不同意此说,并指影片显示噪音在对面街都能听到,而且叫喊声经常发生在晚上大约10时或11时。
裁判官表示:“我作出这项裁决是依据事件发生的频率、使用了污言和侮辱性语言、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这些事经常发生在深夜这几个事实。我认为,一般人会觉得这些噪音是无法忍受的。”
然而,审裁处基于管理公司没有遵循适当的处罚程序,下令取消其中两项50元的附例罚款;出于同样原因,亦驳回了管理公司要求追加850元罚款的要求;同时拒绝颁发要求户主拆除门铃摄录镜头的命令,因为业主委员会的附例本身,并无禁止装置这类设备。
审裁处的颁令明确命令陈和张必须遵守业委会禁止不合理噪音的附例。裁判官补充说:“鉴于在是项纠纷中发生的事故次数之多,作出这个裁决是合理的。”
图:官网/网上图片
编辑: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