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统计法》
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
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让我们进入
甘肃国家调查普法宣传微课堂 第十四期
一起学习《统计法》第十条
条文内容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文解读
《统计法》第十条明确了统计工作不是封闭的,而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条款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权利,意味着法律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统计监督中来。对于在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旨在提高社会公众监督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意义
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预防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的需要。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举,有助于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同时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统计数据的信任度,提高统计工作的社会认可度。
公众该如何参与监督统计工作呢?
1. 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这包括提供具体的违法证据和信息。
2. 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众可以申请获取政府统计信息的公开。通过获取这些信息,公众可以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3. 参与统计调查:在参与统计调查的过程中,公众应如实提供信息,同时对统计人员的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调查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4. 意见反馈: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统计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统计工作的不足之处进行反馈。
5. 媒体监督:通过媒体对统计数据进行报道和解读,公众可以了解统计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起到间接监督的作用。
6. 法律途径:如果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公众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统计法》第十条规定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___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___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___和___。
供稿丨执法监督处
制作丨庆城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