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诋毁他人,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1-29 12:0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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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佳玥,和您一起关注:别让冲动主宰!朋友圈诋毁他人,名誉权赔偿等着你!




在当今数字化社交的时代,微信朋友圈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表达情感与观点的重要平台。然而,当它被恶意利用,成为诋毁他人名誉的工具时,法律的警钟便会敲响。




 杨佳玥

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令人深思。小丽和小芳,两位同处职场且担任经理职务的女性,本应在职场相互协作、共同奋进,却因生活与工作中的种种矛盾,陷入了一场名誉权的纷争。小芳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于朋友圈发布了多达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其手段可谓极尽恶劣。她不仅用文字对小丽进行污蔑,还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以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要知道,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领导与同事,这些信息在这样的社交圈子里迅速传播,给小丽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小丽在知晓此事后,精神陷入了极度的困扰,抑郁的阴霾笼罩着她,甚至不得不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生诊断其为抑郁状态并建议全休2周。小丽深感自己的声誉形象被严重贬低,名誉权遭受了严重侵害,于是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迅速做出判决,要求小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删除相关朋友圈内容,并在微信号朋友圈持续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若拒绝或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承担,同时判令小芳支付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小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坚定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如此判决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小丽并无小芳所述不当行为,而小芳发布的朋友圈内容,无论是配图还是文字,都直接指向小丽,且充斥着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这种行为在她们共同的职场社交范围内,具有严重损毁和贬低小丽名誉的性质,小丽名誉权受损事实清晰。



无独有偶,类似的事件也在其他地方上演。在广西某地,离婚后的唐某因与前夫张某在离婚补偿金问题上产生纠纷,竟在微信朋友圈对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等三人进行恶意攻击。唐某将他们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以及故意捏造的文字等信息公之于众,丑化、损毁他们的名誉和形象,并在评论区肆意恶意评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唐某不得不连续3日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这些案例深刻地警示着我们,朋友圈绝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的每一句话、每一张图片都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而名誉作为一个人的重要社会评价,承载着他人的尊重与信任。无论是在职场同事之间,还是曾经的夫妻关系结束后,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当矛盾产生时,我们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选择在朋友圈这样的公开场合进行诋毁与侮辱。


因为一旦侵犯他人名誉权,不仅会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法律以其公正与威严,为每一个公民的名誉权保驾护航,让我们在享受网络社交便利的同时,时刻牢记尊重他人权利,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法治的网络社交环境。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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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22: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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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晋恺 陈丝华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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