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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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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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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犯罪。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网信局、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