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世纪科创园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封堵安全出口”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当事人涉嫌封堵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2024年6月1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案情简介】2024年06月2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世纪大道的温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等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当事人涉嫌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彩虹智慧创业园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机械设备,封堵安全出口”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当事人涉嫌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2024年8月1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温州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彩虹智慧创业园的温州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纸张货物,封堵安全出口”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当事人涉嫌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2024年10月1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3日上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世纪科创园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二楼、五楼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封堵安全出口”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当事人涉嫌封堵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2024年10月1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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