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由
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1月1日上午,《条例》贯彻落实新闻发布会在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该条例的立法情况及相关内容。
《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
包括总则、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附则
八个部分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深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云南省进入美丽云南建设新阶段,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原《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的需要。制定《条例》,将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意义十分重大。
《条例》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又是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客观要求。《条例》通篇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其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落实为具体制度设计、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云南生态环境立法实践中的具体成果。
《条例》凝练固化了我省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彰显地方特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凸显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制度,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云南新实践。
《条例》既贯彻落实了国家大政方针又充分体现云南特色。紧密衔接国家政策目标,放眼“大环保”概念,将其命名为《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体现了对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的落实;凝练总结我省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实践经验,在《条例》中作出相应创新规定。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重大决策部署,新设置了“绿色低碳发展”专章,用立法的形式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新形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条例》结合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对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原湖泊、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编辑:刘欣怡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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