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打人白打,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当前,这似乎成为很多人默认的观点,但法律可以说“不”。
案 情
商店门口喝水遭遇无妄之灾
2023年10月27日,大姚县居民张先生途经某商店时,因口渴进店买了瓶水,之后便坐在商店门口边喝水边打电话。
在此过程中,坐在该商店门口另一侧的李某突然冲到张先生面前,用菜刀敲打张先生身体多个部位,导致张先生受伤。
判 决
当事人监护人共同赔偿
案件被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后,李某的父亲李某某辩称,李某打人时他不在场,但考虑李某无端打人是事实,其愿意承担张先生一半的医药费,且李某已成年,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经鉴定,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案发时处于混合性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同时查明,李某目前未婚,患此精神疾病已有多年,但至今未向相关部门报备登记,也未办理精神残疾证。事发前,李某未服用治疗药物,独自一人到事发地,其父李某某并未随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无故用菜刀敲打张先生,造成张先生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其父亲李某某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管责任,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李某、李某某共同赔偿张先生伤后各项经济损失18310.12元。
释 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对精神疾病患者来说,家属在生活上的悉心照料、情感上的抚慰疏导固然重要,但同时还要科学治疗、及时服药,避免因疾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杨箫语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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