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政务   2025-01-06 20:18   辽宁  

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寒假将至,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确保孩子们度过一个喜庆、祥和、平安、快乐的假期,特向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寒假期间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国家“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寒假期间开展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禁止以“家政服务”“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令营”等名义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不得接受假期学科类培训报名。严禁以非学科培训、托管等名义“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

二、依法取得校外培训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后,方可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属地资金监管平台管理,并在平台上进行售(订)课、消课等业务,统一接受监管。任何证照不全机构,开展的面向中小学的校外培训,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  

三、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市(县)区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培训、吊销培训资质,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严格落实预收费不超过5000元的上限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收款账户名称与培训合同、机构证照上的名称须一致。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折扣、赠送等优惠手段,诱导、怂恿家长在资金监管账户以外途径缴费。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二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五、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开展培训场所消防隐患排查。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在寒假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设置、火灾危险源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等,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坚决维护师生生命安全。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打造规范有序的校外培训生态,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盘锦市教育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供稿 | 李双钰
审核 | 邵洪岩
制作 | 教育装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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