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政务   2024-12-16 20:38   辽宁  

根据中纪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现将“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吁全市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员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下列问题,一经查实,予以2000元以上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罂粟壳、工业明胶、苏丹红、吊白块等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在加工、收购、运输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六)所使用的餐用具未按照《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标准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安全、无害要求的;

(七)经营主体采用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八)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举报途径

社会公众若发现“校园餐”违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拨打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二)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427-2288085


  附件:各县区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盘锦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 | 学校安全管理科
供稿 | 左鹏
审核 | 宋庆乔
制作 | 教育装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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