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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观察
OBSERVER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上海市重点智库、人才理论研究基地)的一项研究显示,美国集成电路领域尖端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比例为1.6:1:1,而中国的这一比例为6:3:1。
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我国尖端人才分布与美国存在巨大差异:我国尖端人才主要分布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而分布在企业的相对较少。
这一极其不均衡的结构笔者认为是制约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主要原因。因此,需着力改变整体的尖端人才或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才有可能使企业成为这类人才的承载主体,进而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成果输出的主体。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我国企业是否已经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呢?应该还没有。
正如本文开始所提及的调研,我国高层次科技人才,无论在数量、质量还是结构及其分布上,都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分布及结构极其不均衡。
我国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主要集中在高校、科研机构,特别是在隶属中央的高校、科研院所,地方的高校、科研院所相对少些,分布在企业的就更是凤毛麟角。而美国高层次人才分布相对均衡多了,不仅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分布在企业的比例也非常高。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通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方式实施,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相对较少。而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又以10万元之内的小项目为主。
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3(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上的数据看,2022年度3808所高校和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六种方式(通常作价投资参照技术转让,统称“五技”服务)转化科技成果的总合同项目数为562882项,合同金额为1776.6亿元,平均合同金额为31.56万元。其中,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数为29289项(占项目总数的5.2%),合同金额为242亿元(占合同总额的13.6%),平均合同金额82.6万元;以签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统称“三技”合同)的项目数为533593项(占项目总数的94.8%),合同金额为1534.5亿元(占合同总额的86.4%),平均合同金额为28.8万元。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相比,“三技”合同是利用专门知识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原创性不强,主要解决企业中短期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但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及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作用都很有限。
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436项,占项目总数的比例为1.5%,而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占比高达60%以上,大量低价值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及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也许只有那些合同金额超亿元,至少是超千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才有可能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及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改变高层次人才分布,必须重塑企业生态。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现有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使之成为科技创新主体,这是不现实的。必须大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的方式实施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而引导更多的高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或进入企业,以改变我国当下高层次人才的分布。不过当下全国陆续有高校、科研院所正在先行探索,或许能为我们构建更好的企业生态提供借鉴。
例如,上海交通大学推行的“完成人实施模式”,西北工业大学通过“三项改革”支持科研人员创办企业,上海科技大学通过支持师生创办衍生企业等,都是让高层次科研人员主导实施高水平科技成果的转化。此外,清华系、北大系、上海交大系等高校系上市企业群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都比较强,推动一批高层次人才以这样的方式进入企业。
随着这些先行探索的做法成为一定模式在我国逐步推广,或许有助于改进我国的高层次人才的分布结构。
本文作者吴寿仁是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原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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