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六顺镇实际,现就禁止在本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上种植非短期经济作物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禁止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用于种植一年生及以上非粮食作物(如水果甘蔗、火龙果、咖啡、坚果、橘子、桉树等经济作物及经济林木)。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二、禁止破坏闲置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土壤污染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三、哪些非法破坏耕地行为构成犯罪。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这些行为构成犯罪,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违法占地处罚标准。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耕地开垦费:耕地每平方米14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4元)
思茅区六顺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编辑:张鑫贤
审核: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