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
“知错就改,为时未晚”
然而
偏偏有些人
“好了伤疤忘了疼”
吃一堑却不长一智
一而再再而三
触碰法律“高压线”
10月28日,襄州交警大队在襄州区邓城大道路段设卡,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22时许,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执勤卡点约100米处时,驾驶员柏某迅速将车停在路边并下车朝反方向跑去,执勤民警发现异常立即上前将其拦下。
经现场对柏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柏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经鉴定,柏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柏某的酒驾“履历”可谓相当丰富。2019年1月24日,柏某因酒后驾驶被火车站警务平台查获。2020年8月20日,柏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处以拘役2个月。
如今柏某仍不思悔改,未吸取前两次的教训,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襄州交警大队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柏某进行立案侦查。
关于“再次酒驾”的这些规定
驾驶人请了解清楚
再次酒驾有时间范围吗?
再次酒驾没有时间标准
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一旦被查处,在交警信息平台记录的违法行为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在以后任何时间被查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都属于再次酒驾。
再次酒驾的处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涉嫌醉驾,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席间贪杯,路上添“悲”
每个交通参与者
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请广大群众
自觉抵制酒醉驾违法行为
严守安全防线,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襄州交警大队
编辑:刘诗怡
审核: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