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以下驾驶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
檀溪移动警务平台大队
2024年11月1日
编辑:刘诗怡
审核:马辉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以下驾驶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
檀溪移动警务平台大队
2024年11月1日
编辑:刘诗怡
审核: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