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涉烟花爆竹 2人被刑事处罚

民生   2025-01-31 19:06   四川  
近期,西昌市安全监管部门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政府、街道办联合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线上线下烟花爆竹专项排查检查,累计出动1886人次,开展检查349次,排查点位1586处,共查处非法经营点位32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3起,依法收缴烟花爆竹2300余箱刑事处罚2人行政拘留1人5人被行政罚款共计11万元
西昌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和“打非治违”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稳定、喜庆、祥和的春节氛围。
警示案例一















近日,西昌市公安局联合西昌市应急管理局在西昌市龙眼井批发市场查获2处非法储存点,共收缴烟花爆竹474箱,2024年12月5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楚某某、向某提起公诉



警示案例二















2025年1月23日,杨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从冕宁县运输烟花爆竹至西昌市高枧家园门口售卖,被市应急管理局当场查获,现场没收数十盒非法运输、销售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杨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警示案例三















2025年1月19日,廖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从礼州镇驾驶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至盐源县,非法运输途中被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当场查获,现场没收数十盒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以一万元罚款


烟花爆竹

是极具危险性的易燃易爆物品

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遭刑事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护林防火期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西昌市全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来源:西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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