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给商品流通带来了诸多便利,也让个别经营者动起了“歪脑筋”。
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网络时代售假“一本万利”“风险不大”,在平台销假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形成产业化的售假团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在外地售卖假冒名牌包,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其生意也日渐壮大。因此,何某不满足现有经营规模,开始拉拢亲戚朋友一同从事售假工作,亲戚朋友再通过中介、同乡关系寻找更多人参与售假活动。
他们有的负责运营网络店铺,有的负责运输假冒商品,有的负责管理仓库,有的负责包装发货,而何某负责购入假冒商品的分配销售与财务工作。一个十余人规模、横跨多个网购平台的售假团伙就此形成。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接线索举报,某网络店铺销售假冒品牌包,商品销往上海市普陀区,遂对该案展开侦查。2022年2月,民警抓获何某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当地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查扣的待销售商品金额200余万元。何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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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外,案发后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00万余元,在量刑时酌情从重予以考量。
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各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张敏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电商平台飞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售假问题最为典型,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有时仅通过网店宣传介绍难辨商品真伪,因此经常购买到假货。个别经营者认为网络销假有利可图,于是规模越做越大,甚至形成了产业化、链条化的售假团伙。
这些网络售假活动扰乱了电商平台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厉打击网络售假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电商生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定
参与网络售假活动,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还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包含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已达到3300余万元,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购买商品、运输仓储、打包发货、运营网店等都是销假环节中的一环,犯罪团伙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此项犯罪活动,故各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何某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从犯则根据参与犯罪活动的作用、情节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电商销假共同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电商平台销假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 产业化、链条化: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利用网络便捷的销售渠道、高效的物流体系,在商品进货、上架、营销推广、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
2. 跨地域、传播范围广: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侵权行为往往形成跨地域的网络化犯罪,侵权商品能够快速流向不同地域的消费者;
3. 低成本、高收益:由于摆脱了实体经营的购销、仓储等支出,网店销假的运营成本更低廉,获得利润的空间更大,这种高收益驱动着更多的不法分子参与到销假犯罪中。
本案中,各名被告人共同完成了销假犯罪行为,在购买商品、运输仓储、打包发货、运营网店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分工;各被告人在各地分别从事销假活动,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故在短时间内能够销售巨额的假冒产品,给商标权利人和众多消费者均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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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售假行为不可取。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仔细辨别所参与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甚至犯罪。若发现从事的工作可能涉嫌侵权或违法犯罪,不要贪图小利,要拒绝参与或及时退出,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消费者若购买到有假冒嫌疑的商品时,应及时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公安部门等进行举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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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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