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宝应发布提示函​

民生   2024-12-26 16:41   江苏  

宝应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4年7号)

全县各用人单位:

2025年“元旦节”、“春节”即将来临,为充分保障全县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广大职工的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恶意欠薪、违法裁员、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和损害职工健康等,要依法依规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要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倡导银行代发工资,避免被他人侵占,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要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主动整改欠薪隐患。发生工资争议时,要及时与职工协商解决,基层工会要积极、主动作为,引导职工依法依规理性维权,确保争议及时解决。

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企业,严格落实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津贴补贴和带薪休假等规定,要强化对长期工作在一线的职工、患职业病的职工、因公伤残职工、非自愿性待岗下岗失业人员、艰苦偏远地区工作职工、临时性突发性困难职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和慰问。

三、户外劳动者用人单位要为从事户外劳动的职工(农民工)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保用品和设施设备,要采取防严寒、防凝冻及应对极端天气的应对措施,营造安全舒适的户外工作环境,要对因职业原因不适宜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最大限度地避免劳动者因长期户外工作而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做到积极协商解决,主动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意见不一致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要及时制发“一函两书”开展劳动法律监督,通过沟通、提示、调查和监督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四、各共建单位要加强对工会驿站的运维管理,保证工会驿站的持续开放和提供相关服务,已建成的24小时智能化工会驿站要保持24小时对外开放。要检查统一配备的药品和物品,取暖设备必须完好无损,已过期、已损坏的药品、材料和设备及时更换或维护。要开展极端天气户外工作安全教育,提高户外劳动者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户外劳动者工作制度,制定极端天气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发挥好工会驿站在劳动者户外工作期间的守护作用。  

宝应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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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应县总工会

监制: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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