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发布,要求开展工程担保的保险公司每月10日前向省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在《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9〕124号)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
海南省开展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
应具备的条件为:
为加强监管,《实施办法》提出,所有保证人在海南省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应向省人社主管部门申请,省人社主管部门对担保人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办法》明确,工程担保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应当具有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额度授信协议,工程担保公司每月10日前向省人社主管部门提供本公司在工程所在地所属省份内的银行出具的上个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出具的资金管理协议证明,资金管理协议证明用途仅专项用于:在海南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且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准入阶段未能提供者不得开展业务。工程担保公司在保总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日均银行存款余额的30倍;每月10日前汇总各个担保公司上月开展工程担保额度,对比资金监管协议及存款余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总额的30倍。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海南人社微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