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根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凉山实际,汇同相关银行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转公”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职工需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购房时申请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时偿还该贷款满12个月且2年内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符合《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的有关要求。
(三)“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同时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银行同时是凉山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商转公”业务只能在同一银行办理,现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偿还该贷款(办理了商贷“按月提取”业务的先取消该项业务)。
(五)已办理过该套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购房提取的职工,再办理的商业贷款,不适用“商转公”。
二、“商转公”额度、年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申请“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的余额(即在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贷款人已归还的本金),同时不得超过公积金可贷最高额度;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为25倍;申请“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
(二)贷款年限。申请“商转公”的贷款年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的剩余年限,也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
(三)贷款利率。申请“商转公”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抵押担保方式。申请“商转公”的贷款,抵押担保方式不变,与原该笔住房贷款的抵押担保方式相同。
(五)资金划转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成功后,贷款资金划转到商贷银行提供的“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函”中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三、“商转公”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与商业贷款的申请人一致。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
(三)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的查房证明。
(四)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的函。
四、“商转公”办理方式和流程
(一)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按“先还后贷”和“以贷还贷”两种方式执行,由“商转公”申请人和银行商定选择。
1.先还后贷:用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以贷还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结清原商业贷款。
(二)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前往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通过银行审批获取《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函》,在函中就“先还后贷”或“以贷还贷”方式和银行进行明确。
先还后贷:“商转公”申请人向商业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函》,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30日内,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向商业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商贷结清证明和“商转公”贷款手续,通过审批后,委托银行通知签订贷款合同,完成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以贷还贷:“商转公”申请人向商业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函》和“商转公”贷款手续,通过审批,委托银行通知签订贷款合同,完成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注:“商转公”必须符合《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为两年。
本细则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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