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延续
已取得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请注意!如果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将要届满,请一定要往下看👇
操作入口
点击下方卡片,可直接办理。
温馨提示 :
1.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办”支付宝小程序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也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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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
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
确认取件方式,并进行信息确认后即可。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来源 :浙里办
编辑制作:梅 彧 责任编辑:王 晶
审 核:郭伶俐 监 制:王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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