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公安局
为保障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我县邱某某被诈骗案冻结资金进行按比例返还,公告如下:
2024年07月26日22时许我局接邱某某报案称:2024年07月26日19时许至07月26日22时许期间,其在网络上裸聊被人诈骗人民币9225.79元。
接报后,接报后,我局民警对以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何艳(涉案账号:623668274 ****** 5256 )冻结资金5545.50元;按照按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给受害人邱某某人民币5490元;何叶(涉案账号:621661780 ****** 1998)冻结资金616.97元,按照按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给受害人邱某某人民币616.35元。
现对以上返还事宜公告30日;如果对上述处理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请,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程序返还该资金。
联系人:吴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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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