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4年10月16日9时29分,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青田县江南大道太鹤大桥下路段时,因违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实施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0元。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交警提醒
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
自觉抵制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遵守交通规则
切莫以身试险
来源:青田交警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
编辑制作:黄 杰 责任编辑:叶林斌
审 核:郭伶俐 监 制:王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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